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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发展改革委、中央编办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制定的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。共18位,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、机构类别代码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、主体标识码(组织机构代码)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。全国范围内唯一的、终身不变的法定标识、若填写错误,将会影响您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。